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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在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的影响评估(下)——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为例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4-11-30


作者信息

王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吴玉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张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邓小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文章内容

(接上期)

  (四)小结  从前文分析可知:在第一阶段,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均未实施支柱二,此时属于中国香港地区的优势期,跨国企业集团更倾向于投资税收政策更优惠的中国香港地区;在第二阶段,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支柱二,此时属于深圳红利期,跨国企业集团可能因在中国香港地区税负上升而将投资目光转向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在第三阶段,假设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均实施支柱二,此时跨国企业集团可能从税费服务、科研创新、人才吸引力等因素考虑投资何地(见表2)。



三、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实施不同阶段我国的政策选择  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在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为中国内地创造了窗口红利期。建议中国内地以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为试验田,把握不同阶段的发展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适时将成熟做法推广至全国。在第一阶段,应着重增强中国内地吸引力,在河套合作区试点,将深圳园区与香港园区在金融开放程度、税收优惠力度、科技创新等多方面进行对接。在第二阶段,应着重发挥中国内地吸引力,通过政策辅导引导跨国企业集团进入中国内地,特别是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等试验区,并利用优质服务将跨国企业集团留在中国内地。在第三阶段,应通过调整税收优惠、优化税费服务和寻找税收外新措施保持中国内地吸引力。  (一)在第一阶段,努力增强中国内地吸引力  当前,中国香港地区的税收优惠吸引力大于中国内地(包括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而且中国香港地区还具有金融开放、科技创新人员集聚等方面的优势。中国内地特别是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等试验区只有持续增强吸引力,才更有可能在窗口红利期到来之时吸引更多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入驻。  1.畅通科研资金跨境流动,加深金融开放程度  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科研资金跨境流通受阻是中国内地非企业机构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为畅通科研资金跨境流动,相关部门可充分用好外汇管理部门在特定地区推出的诸如“科汇通”等试点业务操作指引,推动科研机构便捷办理外汇登记、汇款、变更、注销等外汇业务,畅通境外科研开办资金汇入境内外资非企业科研机构的渠道。此外,要定期评估政策试点效果,对于效果显著的政策可逐步改良并推广至全国。

2.完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优惠力度

借鉴中国香港地区“专利盒”优惠制度,试点出台类似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税收优惠力度。例如:将技术转让所得优惠范围从软件版权扩展至软件产品,在优惠力度上更加统一;适当放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条件,允许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适用相关税收优惠,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此外,还可对设立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的总部机构或研发机构,就其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给予更高比例的税前加计扣除,吸引更多企业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设立基地或总部机构。

3.减少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提升科研创新效率

建议出台减少科研数据跨境流动限制的措施,助力企业提升科研效率。一是扩大数据出境的范畴与规模。在符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的基础上,持续完善数据基础设施,允许企业进行以科研为目的的跨境数据传输活动。二是分类管理跨境数据流动。细化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有关规定,探索对个人信息、重大数据的分类管理。三是探索构建基于信用管理的数据出境企业“白名单”制度。可试点将具有较强合规能力的制造业企业、数字企业、公共数据平台等优先纳入数据出境企业“白名单”,实施数据跨境流动的便捷化事后监管。

  (二)在第二阶段,积极发挥中国内地吸引力  在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背景下,中国内地可抓住红利期的机遇,鼓励“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简化集团架构,将中国香港地区中间层公司的职能吸纳至中国内地,以降低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影响。此外,还可引导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中国内地新设科研机构,以承接在中国香港地区中间层公司的科研职能。  1.完善管理机制,加强跨国企业集团需求调研  相关部门应建立跨国企业集团集成管理的思路,对跨国企业集团开展分类分级集成管理。以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为例,建议深圳市商务、税务等部门将跨国企业集团分类为“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深度解剖跨国企业集团全球架构,测算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在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对跨国企业集团税负的影响,评估跨国企业集团架构调整及其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内设立区域研发总部的可能性,并逐户加强对重点跨国企业集团迁移需求的调研,以实现多部门对目标跨国企业集团的一体化管理服务。  2.加强政策辅导,助力政校企深度交流  加大资源支持,增强跨国企业集团对中国内地营商环境的了解。一是创新政策辅导方式。设立配套线上服务平台,在平台专栏上定期发布整理成册的中国内地税收优惠政策和高频问答文件,再结合微信公众号、政策解读会等形式将信息精准传递给企业。二是打造开放共享的创新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科技创新、国际税改等专题的政校企三方交流会,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创企业共享创新资源,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三是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试点推出创新示范企业。组织有意进驻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走访区内创新示范企业,实地感受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设立科研子公司的便捷高效性。  3.优化服务举措,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提供个性化和精细化服务,促进跨国企业集团的研发成果转化。一是围绕科创要素进行专业服务。对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先进生物医药技术等鼓励类产业企业提供定制化专业服务,如专业税务顾问、预约服务、线上咨询平台等。二是围绕企业行为进行个性提醒。利用人工智能、视频共享、行为洞察、虚拟员工等技术分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自动推送纳税辅导,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扰。三是围绕诉求响应进行跟踪管理。针对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渠道的诉求,可考虑构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与发布机制,分类指导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在第三阶段,继续保持中国内地吸引力  如果未来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均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将可能导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失效,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下降。笔者建议从三方面逐层深入保持中国内地对跨国企业集团的吸引力。一是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可试点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转换成适合GloBE规则合格可退还抵免机制的优惠方式。二是优化税费服务措施。一方面,可考虑提供跨境事项税收遵从评估服务,并引入税收事先裁定等税收确定性服务,以稳定跨国企业集团生产经营预期;另一方面,可考虑将涉税事项“湾区通办”的成熟做法逐步推广至全国,加强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地区的税务协同。三是创新推出吸引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各项措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粤港澳三地的各项制度衔接,打破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的体制性障碍,激发创新创业主体活力。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4年第9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王丹,吴玉梅,张玮,等.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在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的影响评估:下: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为例[J].国际税收,2024(9):44-46.


●王丹 吴玉梅 张玮 邓小雄: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在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的影响评估(上)——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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