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在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的影响评估(下)——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为例
作者信息
王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吴玉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张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邓小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文章内容
(接上期)
(四)小结 从前文分析可知:在第一阶段,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均未实施支柱二,此时属于中国香港地区的优势期,跨国企业集团更倾向于投资税收政策更优惠的中国香港地区;在第二阶段,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支柱二,此时属于深圳红利期,跨国企业集团可能因在中国香港地区税负上升而将投资目光转向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在第三阶段,假设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均实施支柱二,此时跨国企业集团可能从税费服务、科研创新、人才吸引力等因素考虑投资何地(见表2)。三、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实施不同阶段我国的政策选择
2.完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优惠力度
借鉴中国香港地区“专利盒”优惠制度,试点出台类似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税收优惠力度。例如:将技术转让所得优惠范围从软件版权扩展至软件产品,在优惠力度上更加统一;适当放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条件,允许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适用相关税收优惠,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此外,还可对设立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的总部机构或研发机构,就其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给予更高比例的税前加计扣除,吸引更多企业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设立基地或总部机构。
3.减少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提升科研创新效率
建议出台减少科研数据跨境流动限制的措施,助力企业提升科研效率。一是扩大数据出境的范畴与规模。在符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标准的基础上,持续完善数据基础设施,允许企业进行以科研为目的的跨境数据传输活动。二是分类管理跨境数据流动。细化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有关规定,探索对个人信息、重大数据的分类管理。三是探索构建基于信用管理的数据出境企业“白名单”制度。可试点将具有较强合规能力的制造业企业、数字企业、公共数据平台等优先纳入数据出境企业“白名单”,实施数据跨境流动的便捷化事后监管。
(二)在第二阶段,积极发挥中国内地吸引力 在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背景下,中国内地可抓住红利期的机遇,鼓励“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简化集团架构,将中国香港地区中间层公司的职能吸纳至中国内地,以降低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影响。此外,还可引导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中国内地新设科研机构,以承接在中国香港地区中间层公司的科研职能。 1.完善管理机制,加强跨国企业集团需求调研 相关部门应建立跨国企业集团集成管理的思路,对跨国企业集团开展分类分级集成管理。以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为例,建议深圳市商务、税务等部门将跨国企业集团分类为“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深度解剖跨国企业集团全球架构,测算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在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对跨国企业集团税负的影响,评估跨国企业集团架构调整及其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内设立区域研发总部的可能性,并逐户加强对重点跨国企业集团迁移需求的调研,以实现多部门对目标跨国企业集团的一体化管理服务。 2.加强政策辅导,助力政校企深度交流 加大资源支持,增强跨国企业集团对中国内地营商环境的了解。一是创新政策辅导方式。设立配套线上服务平台,在平台专栏上定期发布整理成册的中国内地税收优惠政策和高频问答文件,再结合微信公众号、政策解读会等形式将信息精准传递给企业。二是打造开放共享的创新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科技创新、国际税改等专题的政校企三方交流会,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创企业共享创新资源,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三是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试点推出创新示范企业。组织有意进驻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走访区内创新示范企业,实地感受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设立科研子公司的便捷高效性。 3.优化服务举措,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提供个性化和精细化服务,促进跨国企业集团的研发成果转化。一是围绕科创要素进行专业服务。对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先进生物医药技术等鼓励类产业企业提供定制化专业服务,如专业税务顾问、预约服务、线上咨询平台等。二是围绕企业行为进行个性提醒。利用人工智能、视频共享、行为洞察、虚拟员工等技术分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自动推送纳税辅导,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扰。三是围绕诉求响应进行跟踪管理。针对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渠道的诉求,可考虑构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收集与发布机制,分类指导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在第三阶段,继续保持中国内地吸引力 如果未来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均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将可能导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失效,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下降。笔者建议从三方面逐层深入保持中国内地对跨国企业集团的吸引力。一是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可试点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转换成适合GloBE规则合格可退还抵免机制的优惠方式。二是优化税费服务措施。一方面,可考虑提供跨境事项税收遵从评估服务,并引入税收事先裁定等税收确定性服务,以稳定跨国企业集团生产经营预期;另一方面,可考虑将涉税事项“湾区通办”的成熟做法逐步推广至全国,加强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地区的税务协同。三是创新推出吸引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各项措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粤港澳三地的各项制度衔接,打破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的体制性障碍,激发创新创业主体活力。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4年第9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王丹,吴玉梅,张玮,等.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在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的影响评估:下: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为例[J].国际税收,2024(9):44-46.●孟晓雨 罗文淇 陈曦 刘奇超:全球最低税实施的影响评估:基于BVD-Osiris和国别报告数据的测算分析(上)●魏升民 梁若莲:EPPO防范和打击增值税欺诈的有益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孙德鑫:跨境远程工作者受雇所得征税规则的新发展与中国应对●许正中:构建财税数字治理新机制●施正文: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杨志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深化税制改革●马海涛:加快完善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刘怡 钟尧:新业态对税收制度和税收分享制度的新要求●朱青 李志刚: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任务与路径●冯小川 王子玉:支柱一方案如何撤销单边措施:方法与展望●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课题组:现代化税费服务体系建设的国际借鉴及完善路径●何振华 王婷婷:境外投资者投资“中欧通”全球存托凭证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许多奇 董家杰:跨境资本流动的税收治理:理念、现状与路径●张国钧:数字资产税收治理的国际比较与优化路径●张智勇: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得税问题探析——基于税收协定机制的思考●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境内金融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研究●陈艺婧:个人所得税法领域居民个人认定标准辨析:一个全球比较的视角●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课题组:世界银行B-READY评估体系下优化我国税收营商环境的思考——基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旧评估体系的比较分析●朱晓丹 曹港珊 马媛媛: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弯道超车”(下)——评全球最低税分配顺序的再调整●朱晓丹 曹港珊 马媛媛: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弯道超车”(上)——评全球最低税分配顺序的再调整●沈涛 刘奇超 李睿康:支柱二之应税规则的全景观照(下)●沈涛 刘奇超 李睿康:支柱二之应税规则的全景观照(中)●沈涛 刘奇超 李睿康:支柱二之应税规则的全景观照(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22—2023年世界主要国家税收政策改革动态及对我国的启示——基于OECD《税收政策改革报告(2023)》的分析
点击“阅读原文”快速投稿~